如何報名

113年度新竹市鐵道藝術村 第廿屆駐村藝術家遴選 注意事項

『新竹市鐵道藝術村』係由臺鐵新竹站3-5號貨運倉庫改建而成之藝文展演空間,為使鐵道藝術村成為藝術家創作場域,計畫開放供各類藝術型態與創作之個人或團隊申請進駐。

申請資格

凡從事工藝創作、視覺藝術創作、表演藝術創作、生活美學創作或藝術、文化相關領域創作之個人或團體,其創作過程或作品呈現能呼應鐵道倉庫空間之特殊意義性,並確實有工作室需求者,不限國籍,皆可提案申請。

1、 個人:須年滿20歲以上。
2、 團體:2人以上或登記立案之法人/社團

藝術家進駐時間、地點

長期進駐

1、 時間:民國113年7月1日~12月31日止。
2、 地點:新竹市鐵道藝術村(新竹市東區花園街64號)。
3、 創作支援:

每位進駐之藝術創作者,於駐村期間提供創作材料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駐村期間共計新臺幣30,000元。支付方式由營運單位於前個月底每月撥款,駐村者須簽收收入證明,相關規定將由營運單位另以書面說明,展覽經費另有補助。創作期間完成藝術作品之所有權歸創作者所有,唯須配合新竹市鐵道藝術村營運單位規劃之『駐村成果展』相關事宜,並於活動期間以展覽、活動、課程…等形式呈現駐村創作成果。

短期進駐

1、 民國113年7月1日~9月30日 / 民國113年10月1日~12月31日,共二期。
2、 地點:新竹市鐵道藝術村(新竹市東區花園街64號)。
3、 創作支援:

每位進駐之藝術創作者,於駐村期間提供創作材料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駐村期間共計新臺幣15,000元。支付方式由營運單位於前個月底每月撥款,駐村者須簽收收入證明,相關規定將由營運單位另以書面說明。創作期間完成藝術作品之所有權歸創作者所有,唯須配合新竹市鐵道藝術村營運單位規劃之『駐村成果展』相關事宜,並於活動期間以展覽、活動、課程…等形式呈現駐村創作成果。

錄取名額

長期駐村:遴選2名(組),另備取1名;承辦單位得視實際情況,保有錄取組數調整之權利。

短期駐村(二期):遴選3名(第一期2名/第二期1名),另備取1名;承辦單位得視實際情況,保有錄取組數調整之權利。

駐村工作室簡介

1、 個別工作室共4間,每間各約9.5坪。
2、 駐村工作者每月需繳交月管理費新臺幣600元整。
3、 駐村工作室設置獨立電表,每季依據電表紀錄由各工作室進駐者負擔電費。
4、 駐村工作室內未設置專線電話、有線網路等設備,如需裝設,由各進駐者自行申請並全額負擔相關費用。
5、 藝術村緊鄰臺鐵新竹火車站,火車行經會產生震動及噪音,各工作室無隔音設備,請申請者審慎評估後再行申請。

受理方式

申請者請依據以下規定完成線上報名檢送。
缺件、逾時或未依格式備妥 申請資料者,恕不受理申請。

1、 受理時間: 民國112年8月1日(星期二) 10:00起至112年8月31日(星期四)18:00止。
2、 進入線上報名系統完成線上報名。
3、 洽詢專線:03-5628933 新竹市鐵道藝術村,服務時間為週二~週日10:00~18:00。

評選方式

1、 初審:

112年9月4日至9月10日期間,承辦單位、營運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5~7人評審團,分別於線上完成書面初選。並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18:00前,公告決審名單於於新竹市鐵道藝術村網站(Arttime藝術網首頁:www.arttime.com.tw),並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18:00前以e-mail或電話通知決選注意事項。

2、 決選

・112年9月20日 (星期三) 10:00 ~ 18:00由承辦單位、營運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5~7人評審團,於新竹市鐵道藝術村舉辦決選會議。
・進入決審之申請者依據入選通知進行簡報說明,每人(團隊)以10分鐘為限,答詢委員提問5分鐘。
・進入決選之申請者,需於決選會議簡報時間前6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並繳交簡報電子檔案。

遴選結果

1、 公告時間:112年 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公告113年新竹市鐵道藝術村駐村藝術家名單。
2、 決選名單將於新竹市鐵道藝術村網站(Arttime藝術網:www.arttime.com.tw) 發布,並以書面專函個別通知獲選者。
3、 獲選之個人或團隊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至文化局簽署「新竹市鐵道藝術村-113年度駐村藝術家合約書」,逾期或未到者視同棄權,其駐村資格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駐村權利、義務與注意事項

下列條款視同駐村合約一部分,未能配合者,視同違約:

1、 駐村期間由承辦或營運單位協助駐村藝術工作者參與藝文交流及各項展覽活動,拓展藝術創作發展及對外關係,並進行駐村藝術工作者之管理。
2、 駐村藝術工作者應配合承辦或營運單位之政策,配合參與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 駐村藝術工作者應與承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簽訂駐村合約書,以為雙方履行權利義務之依據;駐村期滿,如無毀損建物、設備、擾亂環境安寧、積欠水電費用等各項不良行為,並完成相關義務事項時,由營運管理單位報請承辦單位頒發中英文格式之駐村證書。
4、 駐村藝術工作者應於進駐後二週內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長期)/新臺幣1,000元(短期)作為駐村履約保證;於駐村期滿後,若未發生積欠電費、月管理費或損壞各項設施等情形,於場地清潔、物品清空/點交完畢,清算未結之各項費用後,無息一次退還。(受限1月份帳單寄送時間,退還保證金時間約在114年3~4月間)。
5、 駐村期間,享有24H使用工作室之權利,惟各工作室所需之水、電及自行裝設之網路、電話、清潔及其他創作設備之費用,由進駐者自行負擔,並依限繳付各項費用。
6、 各工作室僅提供創作、展示及由藝術村安排之傳習等用途。進駐者得依個別需求自行規劃使用,惟不得有住宿或違環境安寧、安全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違者承辦及營運單位得逕行解約並沒收保證金。
7、 駐村藝術工作者應於進駐後一個月內完成工作室展示空間布置。
8、 進駐期間,應配合承辦機關視察訪視或營運單位管理需求,配合開放工作室。
9、 除自提之創作計畫外,另應配合營運單位安排之藝文對談、工藝傳習教育推廣活動或社團教學。(詳細活動期間、內容,視實際情形由營運單位與駐村藝術家和議進行之。)
10、 自進駐期間起算一個月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者、或連續二週未使用且未事先告知營運單位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由營運單位安排備選者依序遞補,原駐村者不得異議。
11、 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創作者所有,惟承辦及營運單位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之權利。
12、 駐村屆滿前,須配合藝術村週年慶活動,辦理駐村創作作品發表及展覽等相關藝文推廣活動。展覽所需材料、設備、場地佈置等,由駐村藝術工作者自行負擔;營運單位僅負擔場地(含既有展板、燈具等)、文宣、開幕採訪會。倘雙方有疑慮再行協調。
13、 駐村期滿,駐村藝術家(團隊)須於下一屆駐村藝術家進駐前,辦理離村手續,並清理、復原工作室空間。
14、 駐村期滿,並通過創作計畫達成率之年度審查,由營運單位報請承辦單位頒發駐村證書。